廣府辦發(fā)〔2006〕68號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fā)市總工會市地稅局關于認真做好工會經費和
工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統(tǒng)一代征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市總工會、市地稅局《關于認真做好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統(tǒng)一代征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關于認真做好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
由地稅部門統(tǒng)一代征的實施意見
廣元市總工會 廣元市地稅局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按照川辦函〔2006〕187號、川工發(fā)〔2006〕97號文件要求,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推行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統(tǒng)一代征?,F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代征范圍
(一)全市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財政統(tǒng)一劃撥工會經費的機關和事業(yè)單位應繳納地方總工會的經費,不納入代征范圍)依法應繳納的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繳納的工會籌備金,均屬于代征范圍。
(二)由四川省總工會批準,按行業(yè)管理經費的產業(yè)工會所屬基層工會應繳納所在地地方總工會的經費一并納入代征范圍。
二、計提撥繳標準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繳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按《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國家統(tǒng)計局1990年第1號令)和有關勞動統(tǒng)計新增指標解釋等規(guī)定執(zhí)行。
全部職工是指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性、季節(jié)性用工以及離開本單位但保留勞動關系并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和內部退養(yǎng)職工等。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和單位發(fā)放的職工生活費等。
三、代征比例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繳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全額委托地稅部門代征?;鶎庸舫?0%部分經費,由地方總工會當年7月和次年1月返撥。
省屬產業(yè)工會所屬基層工會應繳納各級地方總工會的經費,按其應繳納比例代征。
四、繳納辦法
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采取與稅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實行按年度征收,每年分兩次繳納,即每年的6月和12月為征收期,各級地方總工會應為地稅代征單獨設立工會經費集中戶,按期與主管地稅機關做好票款結報和對賬工作。
(一)申報。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計算應繳納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如實申報。
(二)解繳。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申報的應繳納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進行審核,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繳款單位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繳入同級地方總工會專門為地稅代征設立的工會經費集中戶。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拖延、拒不撥繳或者不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主管代征機關可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按欠繳金額每日5‰加收滯納金。地方總工會對代征的工會經費按照規(guī)定的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
(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56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監(jiān)督檢查
各級地稅部門和工會組織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加強對相關政策的疏通和協(xié)調,研究和解決地稅代征工會經費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各級地稅部門和地方總工會要建立健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有關基本數據庫,夯實基礎工作。地稅部門要加大對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的檢查力度,將其與所得稅匯算清繳和稅務檢查結合起來,納入日常和專項檢查工作范圍。對不申報繳納和不足額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由主管地稅機關和同級地方總工會共同發(fā)出催繳通知書,并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按欠繳金額每日5‰加收滯納金,如有關單位仍拒不撥繳,將按照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元市總工會《關于依法撥交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通知》(廣工發(fā)〔2006〕21號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催收。追繳的工會經費和滯納金按規(guī)定繳入工會經費集中戶。
地方總工會要隨時掌握所屬各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應繳納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等基本情況,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做好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催收催繳工作,依法對所屬單位工會經費收支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六、工作經費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四川省總工會的規(guī)定,委托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由委托代征的地方總工會向被委托的地稅部門按代征總額的5%撥付工作經費,地方總工會根據與地稅部門簽訂的協(xié)議,按照目標任務考核情況,每半年一次將工作經費撥付地稅部門,工作經費可用于代征工作所需,以及對在代征經費、日常和專項檢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七、其他事項
(一)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涉及面寬,工作量大。各級地稅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電臺等媒體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向社會各界做好工會經費代征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并將相關政策規(guī)定及時告知各繳費單位,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增強繳費單位主動申報繳費的意識,促進代征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協(xié)作,暢通工會經費征收渠道。各級地稅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協(xié)作,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聯系機制,暢通信息渠道。地稅部門和地方總工會要定期互通情況,及時分析和解決代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實現代征工作的法制化、規(guī)范化和科學化。各級地方總工會應指派專人協(xié)助地稅部門做好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代征工作。
(三)求真務實,全面推進地稅代征工作。已實行地稅代征工會經費的縣、區(qū),要依據文件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代征工作;未實行地稅代征工會經費的縣、區(qū),要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最遲于2007年1月1日起推行代征工作。各級地方總工會與同級地稅部門要簽訂委托代征協(xié)議書,明確各自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加強和規(guī)范代征工作;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工會經費的收繳率,把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工作切實抓好,抓出成效。
主題詞:群團組織 工會經費 意見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市紀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廣元軍分區(qū)。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年11月13日印